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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众参与打击街面抢劫、抢夺和盗窃机动车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07-11-30 09:27:00  来源:
 

    各县(区)综治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激发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防范和打击街面抢劫、抢夺和盗窃汽车犯罪的积极性,营造弘扬正气、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氛围,市综治委决定从2007年11月28日起对惠城区辖区内街道、路面、社区、文娱场所和金融网点门前等公共场所现行抓获抢劫、抢夺和盗窃汽车犯罪嫌疑人的人民群众及积极提供街面抢劫、抢夺和盗窃汽车犯罪线索的人民群众予以奖励。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综治办和市公安局制订并实施。
    一、奖励内容及标准
    1、群众现行抓获抢劫、抢夺和盗窃汽车犯罪嫌疑人的,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构成犯罪的,每抓获一名奖励一万元。
    2、受害人现行抓获抢劫、抢夺和盗窃汽车犯罪嫌疑人的,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构成犯罪的,每抓获一名奖励一万元。
    3、群众抓获公安机关通缉的抢劫、抢夺和盗窃汽车犯罪嫌疑人的,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的,每抓获一名奖励一万元。
    4、群众积极提供抢劫、抢夺和盗窃汽车线索,经公安机关抓获审查认定构成犯罪的,每抓获一名奖励一千元至三千元。
    5、群众主动协助民警抓获抢劫、抢夺和盗窃汽车犯罪嫌疑人的,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构成犯罪的,每抓获一名奖励一千元至三千元。
    6、群众在抓捕抢劫、抢夺和盗窃汽车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负伤的,向惠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见义勇为基金。
    7、受理群众举报线索的办案单位、民警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任何情况。对失、泄密人员,依法依纪惩处。
    8、本办法的奖励对象适应所有的公务员(不含人民警察)、职工、治保人员、保安队员、巡防队员、出租车司机和广大人民群众等。
    9、由政府、公安机关经费保障的协警、治安员、联防员等治安辅助力量在工作时间抓获抢劫、抢夺和盗窃汽车犯罪嫌疑人的,不适用本办法奖励。上述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抓获抢劫、抢夺和盗窃汽车犯罪嫌疑人的,适用第五条。
    二、奖励审批程序
    10、群众现行抓获和主动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由办案所、队填写奖励审批表,惠城区公安分局同意,市公安局法制科认定,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汇总把关,经市公安局审批后,由市综治办审核并送市财政局核拨奖金。
    11、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抓获犯罪嫌疑入的,按照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数量,由受理举报的办案单位填写奖励审批表,惠城区审核,惠城区公安分局同意,市公安局法制科认定,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汇总把关,经市公安局审批后,由市综治办审核并送市财政局核拨奖金。
    三、附则
    12、本办法暂适用于惠城区街道、路面、社区、文娱场所和金融网点门前等公共场所发生的抢劫、抢夺和盗窃汽车犯罪。
    13、群众抓获或群众提供线索抓获的抢劫、抢夺和盗窃汽车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后,即视为本办法中的“构成犯罪”。
    14、本办法所说的“群众现行抓获抢夺、抢劫和盗窃机动车犯罪嫌疑人”是指抢夺、抢劫和盗窃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及实施犯罪行为后逃逸过程中被群众当场抓获。
    15、本办法所说的“群众主动协助民警抓获抢劫、抢夺和盗窃汽车犯罪嫌疑人”是指民警在抓捕抢劫、抢夺和盗窃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群众主动参与抓捕过程,并实施了对抓捕犯罪嫌疑人有直接帮助的行为。
    16、多名群众共同参与抓获抢夺、抢劫和盗窃汽车犯罪嫌疑人的,奖励金由办案单位根据抓捕过程中群众贡献大小协调处理。
    17、群众在抓捕抢夺、抢劫和盗窃汽车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18、群众在抓捕抢夺、抢劫和盗窃机动车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应优先注意自身安全。
    19、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回奖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20、本办法由惠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惠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其他县(区)可参照本方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相应办法。


    惠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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