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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旅行社导游必读
 
发表时间:2004-10-09 21:02:07  来源:SRC-90
 
    对于少数旅行社发生的不愉快事件,消费者可以根据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要求旅行社进行质量赔偿。其主要条款如下: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

  导游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导游在旅行途中,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住宿餐食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旅游质监所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受理条件的,将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会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旅游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将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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