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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组织
 
发表时间:2008-07-01 11:18:00  来源:惠州日报
 

    1998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该条款对血站的性质、血站的设置条件及血站的设立批准部门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血站管理办法》也规定:血站的建设和发展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就表明:各级政府对血站的事业经费和人员经费要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其正常、健康运转。各地都应按照本法规定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的要求办血站。

    目前,我国现有血站资金来源除血液业务收入外,一部分血站事业和人员经费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一部分血站事业和人员经费是由地方财政差额补助,即地方财政只供给血站部分人员的基本工资,而奖金、设备购置、事业发展全靠血站血液业务收入自行解决;另一部分则将血站血液业务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核拨返还,即地方财政不拨资金,事业和人员费用、血液偿还资金等全靠血液业务收入自行解决。后两种血站的事业和人员经费等来源状况难以保障血站业务发展需要和临床用血质量。

  《献血法》规定的血站是专业性、责任性很强的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组织。因此,血站必须以全部精力为公民用血健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依法支持和管理血站做好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工作。

  本报记者田东梅    通讯员高巨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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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站分类

 

    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库。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所在市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采供血工作,一般设在省会城市。中心血站(血站)负责所在市及所辖县(市)的采供血工作。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或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工作需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辖区范围内,人口流动比较大的繁华地区建立血站分站。血站分站的工作由设点的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负责,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血液中心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库或血站分站的设置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审核批准。 (田东梅 叶 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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