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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不会取消
 
发表时间:2004-10-12 15:57:31  来源:SRC-19
 
    9月底,某些媒体刊登了南京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的消息,一时间在房地产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百姓也议论纷纷。经济适用住房是不是权宜之计?当前能不能放弃“补砖头”变为“被人头”?带着种种疑问,本报独家专访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顾云昌教授。
 
    经济适用住房没有取消也绝不会取消
 
    听到记者提出的“南京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的说法,顾云昌断然予以否定,反复申明这可能是一种误传。他解释说,据了解,经济适用住房就有193万平方米。前两年,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建设的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为120万平方米,约占全南京经济适用住房总量的31%,但由于城市建设及多方面的原因,几年前划定的某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中将调整出一部分作为市场价商品房用地,而由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计划另选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没想到,尚未最后调整便被个别小报风闻,以致造成了不太好的影响。
 
    “南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没有取消,国家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也绝不会有改变”。对此,顾云昌特别强调,只要存在中低收入家庭,就需要有经济适用住房,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住房供应制度的。另外,百姓买房的最大障碍就是房价和收入的比例不合理,而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台就是为了促进房价构成合理化和房价经入比合理化,从而冲击过高的商品房价。
 
    顾云昌还简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四个要点:即土地划拨(免收土地出让金);规费减半收取;开发商保本微利(利润控制在3%以内),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了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开发单位开发和销售外,可以在政府统一组织下,由开发企业开发并向社会出售,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向本单位职工出售;还可以在旧城改造中,安置拆迁户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等。据统计,1999年全国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宅竣工面积已达到1:1.6,比例和数量相当大,百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相当踊跃,成效相当巨大。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必须坚持,不能动摇,更不可能谁说取消就取消了。
 
    “补砖头”现时不会改变
 
    看来,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社会主义住房体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必将长期存在,人们尽可放心,但是,某些地区出现个别高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现象又使很多人疑虑重重。究竟如何保证中低收入者的购房利益?如果变“补砖头”为“补人头”,把优惠体现在住房补贴上不是更好吗?
 
    顾云昌指出:“实际上,据统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有90%以上或95%都是中低收入家庭。”他同时还指出,目前我国中低收入家庭很难界定,加上单位出示的收入证明往往也并不严谨,而经济适用住房本身又是商品,要求开发商在销售时严格审查也有难度,所以难免会出现部分失控的问题。另外,也有的地方考虑到住房补贴尚未到位,个人购房一时尚难形成气候,为了开辟市场,促进个人买房,开始时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适当放开,也是可以理解和有促进作用的。
 
    当然,暂不控制销售对象绝不意味着长期放开市场。顾云昌介绍,不少地区已经正在制订具体供应对象和控制办法。建设部最近发文要求各地尽快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理办法,明确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界限、购买对象和条件、购买程序,价格确定办法等。顾云昌认为,比如应当规定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也应当控制在比如120平方米以下,或控制每套价格。顾云昌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一项新政策、新事物,第一是应当认真实施、落实,第二是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当然也可以“因市而宜”和“因时而宜”,根据市场需求和地方财力决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房价收入比大的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造规模和比例可大一些,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
 
    至于是“补砖头”还是“补人头”,顾云昌认为现行的房改新政策,是“补人头”和“补砖头”并举的政策。发放住房补贴就是“补人头”,免土地出让金和规费减半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补砖头”。补贴到人头是对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本质为合理的价格构成、合格的住房质量、合适的住房标准,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供应以及在建设过程或购买过程中,不同程度地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或价格控制,即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更何况在当前,或者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不少企业和单位发不出住房补贴,即无法实现“补人头”,政府用经济适用住房的办法“补砖头”,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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