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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资金应存进专用账户
 
发表时间:2007-10-12 11:50:00  来源:
 

    近两年,我市房地产行业发展势头良好,直接带动了房产中介服务的迅速兴起。但随着中介队伍的不断壮大,一些问题也不断显现。比如,因缺乏行业标准,房产中介缺乏有效监督,个别中介公司不讲诚信、骗取佣金、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时有发生。消费者对此深痛恶绝,市房产管理局也接到不少投诉电话。


    此前,针对中介行业里的一些不良现象,市房产管理局适时推出系列引导、规范、监管房地产中介行为的举措,以保障中介行业队伍的健康发展。举措陆续出台后,我市各中介机构都积极配合,目前,到市房管局投诉中介公司吃差价、违规操作的电话越来越少,但并未绝迹,为此,市房管局近期专门针对房地产经纪市场发出风险提示,涉及房地产交易资金、房地产经纪合同等内容,以促进中介行业进一步迈向健康、规范的经营道路。这些提示包括:


    妥善管理好房产交易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占压挪用交易资金是当前房地产经纪市场存在的最大风险。市房管局建议交易当事人自行支付交易资金的,应当在订立买卖(租赁)合同时,明确交易款项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一定要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不能通过该账户以外的其它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目前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协会已正式启用“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此来规范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防止房地产经纪机构挪用交易房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市房管局也将加强对这一账户的监管。


    审慎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


    合同订立是一种民事行为,签约各方应该对合同所约定的内容负法律责任。从已发生的案例分析,大部分房地产经纪纠纷是交易当事人为了达成交易而迁就某些合同条款所致,合同条款大都是按有利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来约定。


    为此,市房管局提醒签约当事人在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时应审慎,具体包括:一,交易当事人采用市房管局、市房产中介协会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推荐文本,或者借助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签订合同;二,交易当事人不要轻信某些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的口头承诺,要把所有的约定落实为书面合同条款;三,交易当事人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认为合同条款含义模糊、有失公平,或认为条款不完善的,应当坚持对有关合同内容进行细化、改进或完善,否则不要签署合同;四,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必须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经纪人签名。


    确认售房(出租)人对所出售(租)的房产具有合法处分权


    市房管局提示,在签订合同或交付现款前,购(租)房人应当到市房管局查询所交易项目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了解所购买(承租)的房屋产权有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出售(出租)该房产的人是否为房屋产权人,防止因“一房多卖(租)”、交易人对交易标的房屋无处分权以及房屋存在权利限制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达成交易而蒙受经济和精神损失。


    维护合法的交易知情权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是通过向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成交价格。市房管局建议交易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如实披露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的义务。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建立交易信息的沟通联系机制。


    此外,市房管局还提示购房者选择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市房管局希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要规范经营行为,按照合同约定保质、高效完成受托业务,最大限度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交易双方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按合同约定完成经纪业务后,应信守承诺,及时足额支付佣金,以此建立起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与交易双方之间的互信基础,推动房地产经纪行业良性发展。

 

        本报记者周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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