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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税收政策
 
发表时间:2006-11-15 11:07:00  来源:
 
    1、各类单位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计征税款,综合税率为20.9%(营业税及附加5.5%、房产税12%、带征所得税3.3%、堤围费0.1%)(镇行政区域范围20.8%);

    2、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生产或经营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款,综合税率为19.6%(营业税及附加5.5%、房产税12%、带征所得税2%、堤围费0.1%)(镇行政区域范围19.5%);

    3、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款,月租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0%。

    4、转租房屋,转租即对第二房主征税,即在征收第一房主基础上,对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按租金收入计征税款,综合税率应为7.6%(营业税及附加5.5%、带征所得税2%、堤围费0.1%)(镇行政区域范围7.5%);

    5、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租赁业个人,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月1000元,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租赁业个人,免于征收营业税。

    6、单位或个人使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也应缴纳房产税,计税办法是按房产原值扣除30%乘以1.2%的比例税率计征税款,按年征收。但是个人自有房屋按原值缴税时,要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产权证、户口本和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即“三证”一致才能承认你是自用房产,否则要按出租房屋行为征税。
 
    (本版文字除署名外均由市地税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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