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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惠城区地方税务局与惠州市房产管理局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规定,不动产交易税收采取“先税后证”的方式进行源泉控管。个人销售不动产,要先取得惠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具体办理程序是:
1、申报:
纳税人根据申请项目要求,持完整资料向惠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一征收厅文书受理岗位递交申请。
2、受理:
文书受理岗位税务人员对申办资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应即时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交申请人,申请人凭此回执办理后续税务事项;对申办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资料要求,辅导其完善申办资料。
3、审批:
地方税务局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根据适用对象、优惠政策、应提交资料的规定进行审批。
4、送达:
对审批结束的申请,文书受理岗位税务人员负责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
5、根据审批结果,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代开具发票后,纳税人凭完税凭证、发票等资料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首先向惠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一征收厅二手房交易窗口进行纳税申报,提供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身份证等资料(上述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带原件以备查验)。
纳税人销售二手房享受税收政策审批、审核应提供资料的同时,必须提交资料原件由地方税务局文书受理岗位人员核对复印件无误后交还申请人。
个人销售普通住房申请减免税应提供如下资料
1、《个人销售普通住宅享受税收优惠申请书》一式一份;
2、所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3、购置所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如无则不需提供)
4、购房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5、合法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销售不动产评估书等材料复印件一份;
6、销售不动产的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7、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一份。
申请销售营业税计税金额抵免购入原价应提供如下资料
1、所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2、购买所销售不动产时签订的购置合同以及取得的发票原件(或其它证明原价的有效凭证)及其复印件一份(如票据份数较多,应附送票证清单一份);
3、销售不动产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4、合法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的评估书等材料复印件一份;
5、销售不动产的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6、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一份。
遇以下情况,除提供以上基本资料外,应补充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房改房:《成本价出售公房审批表》复印件及《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复印件,可在房产档案馆查档。
遗失补发新房产证:旧房产证复印件及遗失旧证的证明,可在房产档案馆查档。
离婚析产后发新房产证:离婚前旧房产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复印件,可在房产档案馆查档。
继承后发新房产证:继承前旧房产证复印件及继承公证书,可在房产档案馆查档。
受赠后发新房产证,再销售:受赠前旧房产证复印件,可在房产档案馆查档。
登记备案时间证明:惠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咨询登记表(内容为该房产的登记备案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可在房产档案馆查档。
(本版文字除署名外均由市地税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