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人购买住房再销售的,其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其购房时间按以下要求确定: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上注明的填发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施工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著名的时间的,一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一契税完税证明上著名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对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上述规定。其购房的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起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文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根据《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市规建【2005】122号)第三条“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界定”规定:
商品房交易起始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起始时间以上一次《房地产权证》办证时间为准。
二、普通住房标准如何界定?
根据《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市规建【2005】122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也就是说,三个条件中有一项不符合,就认定为非普通住房。
三、个人以房换房,如何计征营业税?
个人以房换房,也就是个人房产置换,其实是两个买卖行为,两套房屋分别按有关规定判定是否按规定全额征税或差额征税或享受免税。
四、经营性用房所占用的土地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其中:包括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纳税人: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所以经营性用房所占用的土地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在哪里申报纳税?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按现行税法规定由出租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纳税人应向房产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六、核定租金收入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对纳税人提供资料不齐全、不真实或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参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纳税人的租金收入标准进行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据以计征税款。
七、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纳税?
有出租房产行为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纳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版文字除署名外均由市地税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