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们总觉得买房就是买下房门内的百来平方米天地,房门外、楼宇外的附属设施则与己无关。但2003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清楚地告诉我们,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也由业主们共有。日前,市内某小区就发生了一宗物业管理用房之争。
物业管理用房变商场
在市内某小区,很多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需要一个固定的办公地点,这样才能更好地帮助大家解决困难。该业主委员会于今年4月份向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司提出,想将物业管理用房作办公之用,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小区配套房的面积、位置平面图,物业管理公司却表示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已作了其它用途,没有答应业主委员会的要求。
该业主委员会随后到有关部门取证核实,发现小区在规划时原来有两层是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的,一层为605.8平方米,二层为655.9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却把物业管理用房以商场的房屋用途,以私有的房屋所有权性质卖给了他人。现在,只有一层的395.2平方米用作了物业管理用房,其余都变成了商场。
该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告诉笔者,物业管理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建造成本价一并转让给购房业主集体,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更不能私自将物业管理用房卖给他人。到目前为至,该业主委员会仍没有办公地点。
开发商必须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笔者在市房产局物业办了解到,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标准,2004年9月1日起实施的“38号文”就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不低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市房产局物业办的有关负责人告诉笔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商将物业管理用房变卖他人,没有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内人士告诉笔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是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活动最基本的保证,也是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立项阶段,就要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以使物业管理用房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各个阶段得以顺利实施。
实习生伍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