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第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由温家宝总理签发颁布,标志着物业管理市场真正意义上走向法制化轨道。
200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1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开始实施。该规章详细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和公示方式;当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在执行新标准前1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对于在标价之外的费用,均不得收取。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003年10月,惠州市房管局下发了有利于规范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集和管理的《关于加强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2003年12月,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成立。
2004年9月,市物价局推出《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惠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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