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市区发生了多起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小区内的空地设置停车场收取费用,因此与业主发生纠纷进而引发冲突的事件。记者就小区公共用地的权属问题专门采访了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朱启珍律师。朱律师明确告诉记者:业主是小区公共用地的权利人,应由业主来决定小区公共用地的使用与收益。
朱律师说,小区公共用地包括空地、绿化地、道路等,其权属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小区建筑物与小区范围内的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两者是共同的整体。小区范围内的土地既包括建筑占用的土地,也包括建筑用地之外的空地、绿化地、道路等。当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业主时,小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亦随房屋的转让而转让,属于小区范围内所有房屋的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共有,即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明确了小区内公共用地的权利人,谁有权决定对其进行使用、收益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毫无疑问,业主作为权利人,有权决定小区公共用地的使用、收益。物业管理公司不是权利人,当然无权处置小区公共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处分的,该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朱律师说,物业管理公司是受全体业主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其应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报酬。超越授权、合同,擅自处分小区公共用地,进行收费获取收益,不仅违约,而且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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