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范围内的业主组织召开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由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大致如下:
1、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在区、县房管部门、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2、筹备小组应与产权人代表、居委会代表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然后召开由全体产权人参加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就可以开始在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发挥自己的作用了。
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下面一些事务: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物业管理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在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业主小组,听取并反映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执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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